一、服务条款的确认和接纳 贵阳医学院校园网电子邮件系统服务的所有权、运作权和解释权归贵阳医学院唯一所有。用户必须完全同意所有服务条款并完成注册程序,才能成为邮件服务系统的正式用户。用户在享受电子邮件服务时必须完全、严格遵守本服务条款。 二、贵阳医学院校园网电子邮件系统服务 电子邮件系统通过国际互联网络为用户提供发送、传送和收取电子邮件服务以及其它有关的电子邮件使用功能。为用户提供xxx@gmc.edu.cn形式的电子邮件名。邮箱容量10MB,包括收件箱、草稿箱、发件箱、垃圾箱和用户创建文件夹。发送邮件时,每封邮件的大小不能超过1MB。 贵阳医学院电子邮件系统仅向本院教职工和在校学生提供电子邮件服务,信箱免开户费。 考虑到电子邮件服务的重要性,用户必须同意: 1、注册时,按照注册申请表的要求提供详尽、准确的个人资料信息。 所有用户输入的个人信息将视为准确表示了用户的身份信息,并将作为进行客户支持认可的有效用户身份信息。 2、如果用户提供的个人信息资料不准确,网络管理中心保留结束用户使用电子邮件服务的权利。在用户需要帮助时,由于不能确认用户身份及其帐号的使用权利,不能够提供相应的帮助,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由用户自己承担。 3、本着提高邮件系统的稳定性、可靠性、安全性和快速性的原则,网络管理中心可随时对邮件系统软件及邮件服务器操作系统进行升级。 4、根据学院行政办公的要求,网络管理中心有权向全体邮件用户发送学院行政部门的通知,以及发送邮件使用技巧、注意事项等邮件。 网络管理中心采用3种形式向邮件系统的注册用户提供技术支持: 在网页上提供邮件使用常见问题解答;开通咨询邮箱:mail@gmc.edu.cn ;提供5×8小时的电话咨询。 三、用户的帐号、密码和安全性 用户对自己的帐号、密码和安全负全部责任。同时,每个用户都要对其邮件帐户中的所有内容及进行的活动和事件负全部责任。用户的密码以加密的形式存储在系统中,只有用户掌握。网络管理中心在应用户要求并确认用户个人信息的情况下,可以对用户密码进行更改。我们建议用户定期更换密码。 四、用户隐私制度 尊重用户个人隐私是我们的一项基本政策。网络管理中心不会公开、编辑或透露用户的邮件内容及注册资料,除非符合以下情况: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机构、公安部门的要求及根据相应的法律程序要求。 2、根据公安部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用户使用互联网络应登记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机构、公安部门的要求及根据相应的法律程序要求,网络管理中心可提供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 3、符合其他相关法规的要求。 五、用户责任 用户必须遵循: 1、从中国境内通过互联网向境外传输技术性资料时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计算机及互联网的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 2、使用电子邮件服务不作非法用途。 3、不利用电子邮件进行干扰或扰乱网络服务、其它用户正常使用的行为。 4、遵守所有使用电子邮件服务的网络协议、规定、程序和惯例。 5、电子邮件用户不能以任何形式、任何目的对电子邮件功能进行滥用。用户须承诺不传输任何非法、骚扰性、中伤他人、辱骂性、恐吓性、伤害性、庸俗和淫秽的信息资料。此外,严禁用户传输任何教唆他人犯罪的资料;严禁传输助长国内不利条件和涉及国家安全的资料;严禁传输任何不符合当地法规、国家法律和国际法律的资料。用户的行为若违反以上服务条款,网络管理中心有权取消对用户的全部电子邮件服务,对于构成犯罪行为的将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六、服务担保制度 用户个人对使用邮件服务承担风险,网络管理中心对此不作任何类型的担保,不论明确的或隐含的。网络管理中心不担保服务一定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服务不会受中断,对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出错或丢失的发生等都不作担保。网络管理中心对在邮件服务网上得到的任何商品购物服务或交易过程不作担保。 七、电子邮件信息的储存及限制 网络管理中心不对电子邮件的删除或储存失败负责。每个电子信箱存储空间限制在10M以内,如果超出,将会造成邮件丢失。另外我们保留判定用户的行为是否符合邮件服务条款的权利,如果用户违背了邮件服务条款的规定,用户邮件帐号将会被锁定直至删除。 八、服务条款的修改 网络管理中心在必要时会对邮件服务系统条款进行修改。用户要继续使用电子邮件服务,必须完全接受所有服务条款。 九、结束服务 网络管理中心可随时根据实际情况中断邮件服务。网络管理中心不需对任何个人或第三方负责而随时中断服务。用户若反对任何服务条款,或对后来的条款修改有异议,或对网络管理中心服务不满,用户有以下权利: 1、不再使用网络管理中心的邮件服务。 2、通告网络管理中心停止该用户的服务。 3、结束用户服务后,用户使用邮件服务的权利立即中止。 十、法律 邮件服务条款要与国家法律一致,如服务条款与法律条款有相抵触的内容,以法律条款为准。 十一、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网络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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